1.违法行为: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行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处罚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行为:①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②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
处罚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